根据新《细则》,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上交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等。
第十二条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否则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其融券卖出不受前两款限制。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