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客票时一律实行明折明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加价销售客票或违规收取退改签费用,暗扣销售等。经营者应向已购买客票的消费者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并告知《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及凭证上的金额应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一致。
根据《办法》,经营者应使用合法的《行程单》以及统一的《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消费者已购买客票的相关费用、退改签标准、使用条件以及服务内容等约定项目。同时,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或本《办法》的经营者,提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