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勇潘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3JE42L,法定代表人:鲜先近):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32号)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情况下,分别向深圳市益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胜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胧吉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6302172-06302195,金额共计2,390,598.52元,税额共计406,401.72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6302172-06302195,金额2,390,598.52元,税额406,401.72元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予50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898-66770322。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