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对象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除三沙市外)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
《办法》明确该项考核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统筹安排,不单独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市县自评、省级核查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市县自评阶段,各市县需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检查,依照农户、自然村、行政村、市县四个层级治理达标情况分别核实考核。一年在村庄居住时间少于60天的农户不参与考核。
考核采用计分法,基本指标总分100分,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考核结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一并通报市县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