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不宜委托实施的,及时收回委托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