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红伟(身份证号码:1402021972****3060):
史文(身份证号码:1406221973****5215):
2013年4月28日,您与我司就“怡和园小区B2栋301、401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您提出因您个人原因,要求我司暂不为您办理合同备案及房产证过户等相关手续。
合同签订至今已逾8年,在此期间我司多次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要求您提供办理合同备案以及房产过户的相关资料,而您均以不居住在海南、疫情、工作、身体不适等原因推脱。
现我司郑重声明:
1、因您不配合办理合同备案以及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所有费用均由您自行承担。
2、造成我司损害的,我司有权向您主张赔偿。
海南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