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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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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我省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易宗平)近日,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

  《通知》显示,在规范补缴条件上,一是不得将补缴、外省转入1997年12月31日前的参保缴费时间视为“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不得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的情形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二是对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以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缴费的,其法定退休年龄仍为55周岁。三是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或提供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等。四是依法改制、关闭、破产国企等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保费。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12日,电子邮箱:ylbxc_rst@hainan.gov.cn,邮寄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366室(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邮编为570204),咨询电话:0898-6520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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