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礼(儋州那大东海涂料加工厂):
由于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留置、邮寄等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向你公告送达(儋)应急执行催告〔2021〕2 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1、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向你留置送达了(儋)应急罚〔2021〕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要求你于2021年4月16日前将罚没款21万元缴纳至指定账户,否则自2021年4月1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你收到此《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工行儋州城北支行(账户: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73826)缴清罚没款21万元及加处罚款21万元,合计42万元;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如果你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不服,可于收到此《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儋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