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恢8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 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现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现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南现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八一大厦东南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Q3054)、 位于海口市海秀东路3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HK011339)。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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