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2874号、2875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洁、余德清与被执行人海南嘉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海仲字第1130号和1129号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130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为:海南嘉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潘洁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东侧都市嘉汇B单元804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办理登记至潘洁名下; (2018)海仲字第1129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为:海南嘉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余德清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东侧都市嘉汇B单元904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办理登记至余德清名下。因被执行人海南嘉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按照(2018)海仲字第1130号和1129号裁决书的内容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东侧都市嘉汇B单元804号和B单元904号房屋不动产权分别办理登记至潘洁、余德清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处置。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