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税二局通〔2021〕44号
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357742666381)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1年3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肆佰捌拾壹万捌仟肆佰柒拾捌元捌角肆分(¥:14,818,478.84)元,限2021年12月14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