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第5号令《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在我行账户已超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本行以公告方式进行销户通知,希望下列单位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同时其开户许可证明声明作废,账户未划款我行将按有关规定处理。